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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菲特的财报——法律人的案例

清澄君 比较公司治理
2024-08-25


昨天,见我的同窗好友“老刘”律师分享他对英美判例法和大陆成文法的切身体会(律眼世情:《匪夷所思还是值得深思,“奇葩”案例精选》),由此引发清澄君的一些感悟,写在了朋友圈里。


普通法与大陆法:法律与事实


光从法律规则看,大陆法和普通法似乎都给法官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利用判例来拓展法律。正如曾有德国的商法教授指出,美国的董事信义义务规则与德国的诚实信用——还有如中国《公司法》第20条包含的禁止权利滥用——规则都富有极大弹性,理应有类似的法理产生,有类似的司法审查规则形成。


事实如何呢?美国法的确创造了丰富的司法审查规则,让空洞的信义义务变得有血有肉——从商业判决规则,到Unocal、Revlon、Blasius、Caremark直到彻底公平规则,清澄君都曾在“比较公司治理”提及。至于德国法怎样,不太清楚;而中国《公司法》第20条,似乎适用的机会还不多。


也许对普通法和大陆法稍有了解的朋友都会想到,普通法的判例具有拘束力,故此律师、法官特别重视判例规则的形成,因为规则一旦出现,管的不仅仅是眼前的案子,还有将来所有的同类案件。而大陆法的判例没有那样的拘束力,一个官司打赢了,就是一个官司,这个官司里形成的规则也用不到其他案件中去,于是,由判例形成规则就不那么重要了。


这种说法符合直觉,也有一定道理。不过,大陆法发展到今日,很多法院的判决——至少很多最高法院的判决——已经有了正式的拘束力。差不多20年前,清澄君在日本学法律的时候,每周研读的就是各级法院的判例,而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中,最高法院的判例都是直接作为法源引述的。


于是,倘若大陆法未能出现像美国法对待信义义务那样,多层次、可操作的司法审查规则,那么,问题也许并不仅仅在于法律渊源的差异。以清澄君自身的感受——恰巧也符合不少比较法学者的见解——论,倘若两大法系对抽象规则的精细化程度有别,原因恐怕在于对案件事实的角色认知不同。


大陆法将事实作为法律规则适用的对象,而英美法——至少美国法——则将事实作为形成法律规则的基础。简言之,就是大陆法要将事实装进法律里,而普通法则让法律从事实中萌生出来。


比方说,Unocal规则让人想到的是一位年逾古稀的倔强老头对抗一个企图借石油行业价格背离价值的机会,发动突然袭击,迫使股东交出股票从中渔利的精明华尔街投资人的故事(《资本的规则》第五节);是一位认定自己的公司价值被低估,奋勇抵抗挑战者发起的董事席位争夺战,直至感化敌方将士的企业创始人(《资本的规则 II》第三十三章)。而Revlon规则的背后蕴藏着一个面对敌意收购,找来盟友再用层层保护措施,将盟友和自己的结姻包裹起来的董事会。


要从事实中建立规则,很自然,当事人必须说服法官,特定的事实意味着何种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官也必定要辨析律师们指认的事实有没有牵涉到所谓的利益。事实站直了,法律才起得来。


法律规则一旦形成,今后的诉讼又理所当然地要围绕事实对比展开。支持适用某项规则的一方会竭力将当下要处理的案件之事实,与促使规则形成的那个案件中的事实拉近,而反对方则要千方百计把这两个案件的事实扯远。这就产生了普通法律师的一项重要法律技术——区分(distinguish),假如顺利将眼前案件的事实与此前各种先例案件的事实区分开来,那么,一条基于当下案件特定事实的新规则就会诞生。


案例的读法:三步曲


这就引发了普通法与大陆法案例写法的不同,与案例读法的不同。美国法院的判决往往不惜篇幅地描述事实,甚至超过法律分析的篇幅。于是,读案例当然也要从啃事实入手,老练的读者从法院叙述事实的详略轻重中就能对判决猜出八九分。


而啃事实的关键则在啃细节。在案件事实原本的进程中,有的细节可能是不经意发生的,有的虽是蓄意为之却未惹人注目。不过,往往是这些不经意、不惹人的细节流露出当事人真正的目的、盘算,最终成为法官们见微知著的线索。


重视细节就离不开对比,因为从对比中,我们才能发现不同,找到不同才能做出“区分”。当然,并非所有细节都会产生法律上的重要性,也不是所有不同都足以将规则区分开来。只有那些真正能左右当事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细节才值得被发掘、被区分。


而分辨出这些细节的能力一是靠案例读者自身的社会经验,二则也离不开超越法律的背景知识,在这个意义上,跨学科学习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坦率地说,2005年清澄君在哈佛法学院读案例的感觉,与2015年在家中读案例的感觉大不同。伯克利五年走马观花,有机会窥入经济学、金融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大门。这些学科的知识令清澄君更有能力辨别出哪些事实会带来不同(make a difference)。


当然,每个人各有判断,细节的轻重,判决的好坏,都是见仁见智的。不过,“仁”也好,“智”也罢,只有建立在有根有据(事实)、有理有节(由知识形成的判断)的基础上,才是有意义的。而有意义的异议就是对案例原本的判决提出的问题。


“比较公司治理”开办以来,清澄君每每结合实际案例向读者朋友推广“啃细节、作比较、提问题”这案例阅读的三步曲。





在最近制作的系列视频讲座 “证券欺诈发行谁之责——请不要浪费瑞幸”中,清澄君又在两则具体的证券法案例中展示了啃细节、作比较和提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观看。



与此同时,“清澄君的公司法乐园”期于不久推出,在这个乐园中,“啃细节、作比较、提问题”将是家常便饭,希望在乐趣之中,阅读案例的方法自然成为游园者的装备。


整理案例制作成大纲(outline)当然有助于消化理解案例背后的规则。实际上,美国法学院的JD学生很多擅长此道,即使不擅此道,也有大量的商业化案例大纲可以从书店买到。这些大纲对应付法学院考试特别有用。


不过,这些大纲的基本思路往往更接近大陆法,也就是由规则到事实,规则是纲,案例成目。即使普通法的学生,特别在领悟普通法的深意之前,也总是希望看到大陆法式的一副清晰的规则图谱,而非一堆乱哄哄的事实,清澄君当年也是如此。


然而,倘若停留在以规则为线索,用事实作示例的整理方式,那么,普通法的真正精义很可能被抽干。因此,理清规则固然重要,但与此同时,保留住那些规则赖以成立的关键细节更是不可或缺。


巴菲特的财报——法律人的案例


据说,巴菲特这位80多岁的老人至今每日对公司财报手不释卷,能长年累月、持之以恒,自然是由衷的热爱与激情使然。而要读出味道、指导实践,巴菲特必定也有一套不同寻常的方法。案例之于法律人,如同财报之于巴菲特,掌握方法、持之以恒,相信定会助益实践。


不过,在谈论读案例的方法、养成读案例的习惯之前,自然要有案例可读,由“麦读”推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判例集要》就为中国的法律人带来了宝贵的素材。


坦率地说,清澄君身在海外,还未见过这套书。之所以在此推荐,是因为看到这套书的目录条分缕析,对案例的汇编以问题为导向,这样的选材构思相信有助于对案例的研读,宛如提供了“一张专业领域的学习地图”。


此外,这套书还包含诸多案件原审法官的解析,读者从中也许有机会发掘出法官们眼中的重要细节。最后,清澄君也向一位值得信赖,又没有利益冲突的法律出版界人士了解这套书的背景,得到了值得推荐的答复。于是,借着推荐图书的机会,写下上面的文字,正好也是清澄君长久以来想和朋友们交流的点滴心得。


欢迎朋友们扫描二维码选购这套图书,同时享受“麦读”赠送给读者的两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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